裁判要旨
对于被实行人对别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实行人倡导实行该到期债权的,司法讲解规定了专门的实行程序与救济渠道。申请实行人应当依据上述规定通过向实行法院申请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到期债权的方法,而非通过申请追加该别人为被实行人的方法来达成对到期债权的实行。
案例索引
《史会民、山西临汾银光汽车维修实业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实行案》
争议焦点
实行程序中能否直接申请追加次债务人为被实行人?
裁判建议
最高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史会民以银光公司对同力达公司、宣为民享有到期债权为由,申请追加二者为被实行人的倡导是不是成立。
变更、追加当事人是指在实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第三人为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规范,系直接在实行程序中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实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实体责任,直接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很大影响。因此,追加当事人应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变更、追加实行当事人应当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讲解明确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申诉人史会民以银光公司享有对同力达企业的到期债权,宣为民为担保人为由,需要追加同力达公司、宣为民为被实行人。《实行规定》第61条规定,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实行人或被实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公告。《民事诉讼法讲解》第五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公告该别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这样来看,对于被实行人对别人享有到期债权,申请实行人倡导实行该到期债权的,司法讲解规定了专门的实行程序与救济渠道。申请实行人应当依据上述规定通过向实行法院申请实行被实行人对别人到期债权的方法,而非通过申请追加该别人为被实行人的方法来达成对到期债权的实行。《变更、追加规定》中亦没将被实行人对别人享有到期债权列为可以追加该别人为被实行人的情形。
综上,申诉人史会民以实行被实行人到期债权为由提出追加同力达公司、宣为民被实行人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